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包括工作岗位在内的劳动合同内容,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未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岗位。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当遵守必要性、合理性原则。
基本案情
李某担任某公司仓储副主任,双方签订了自2017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月8日,某公司以生产经营结构调整、李某不适合目前岗位为由,将李某从仓储副主任调至计划中心计划员岗位。李某认为某公司单方调岗行为违法,要求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某公司不同意。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法院认为,某公司调整李某的岗位,未与李某协商,且对其单方调岗的必要性、合理性未充分举证说明,不合法。李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当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包括对岗位的约定。调整岗位,实质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非经协商一致或基于合同约定,单位一般不享有对劳动者单方调岗的自主决定权。如果确因实际经营需要或者劳动者不适岗等原因,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应当综合考虑工作实际及劳动者技能、适岗能力、工资报酬等因素,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单位单方调岗不符合要求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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