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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道德良知鉴定与劝善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4 17:12  浏览次数:30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明确和维护人类的道德良知底线,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道德良知的鉴定,适用本标准。

1.5道德良知的鉴定,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

1.6本标准所称道德良知,是指人类在活动中形成的良善的行为规范,它存于社会,又存于人的心中。 道德良知的内容包括以下二个层次:

1)第一个层次是道德良知底线内容,是道德良知的最低标准,是每一个人、单位、地区均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于拒不遵守道德良知底线的组织或者说违反道德良知底线的组织,应当予以惩诫。

2)第二个层次是道德良知高尚内容,它可以包括高于道德良知底线的、人们对真善美等人类普适价值的所有追求。人们对道德良知高尚内容的理解、践行会有各种差异。除非有契约,人们不能强迫他人追求和践行道德良知高尚内容。对于自愿追求和践行道德良知高尚内容的,应当给予奖励。

1.7为防范道德风险,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信用身份证或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建立信用档案。

1.8依据本标准出具的鉴定意见,仅为在假定证据资料真实且正确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对一项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良知的实质鉴定意见,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进行裁决。

对于违反道德良知底线的行为的原则鉴定意见,应注明“涉嫌”字样;对于符合道德良知的行为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应注明“原则”字样。

无论是原则性鉴定意见还是实质性鉴定意见,均属于根据假定的事实或真实的事实发表的观点,仅供各有关方参考。并且,鉴定意见不能替代相关方自身的独立思考与独立判断,相关方应全面地、理性地阅读鉴定意见,自行决定其参考价值,并独立承担因断章取义等误读的后果。

道德良知的鉴定意见与劝善函,均属于信用信息。

1.9世界信用组织[WCO]支持和鼓励人们在遵守诚信原则和道德良知底线的原则下,惩诫违反道德良知底线的行为,奖励有道德的行为,维护全人类的道德良知底线。

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不得违反道德良知底线的行为。

1.10本标准所称组织,包括:各类单位、个人、地区。

本标准所称高层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等相应级别的工作人员。

本标准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名义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但因各种原因而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员。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的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本标准所称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不道德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该责任因当事人及/或国家部门的有效控诉得以承担,属于法律惩诫。

本标准所称信用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不道德行为所应承担的名誉损失、机遇损失与心理代价,该责任因信用信息的真实传播而得以承担,属于社会惩诫。

本标准所称现实奖励,是指行为人因其[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而立即得到的物质回报和发展机遇,主要包括奖金、升职、提薪、增加采购量等,该奖励由利害关系人依据有关制度、合约或惯例等作出,该奖励值的大小与[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为利害关系人带来的实际价值和利害关系人的行为习惯密切相关。

本标准所称信用奖励,是指行为人因其[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得到的精神回报和潜在机遇,主要包括心理愉悦感、荣誉感、自豪感、信誉、社会尊重、潜在发展机遇,该奖励因信用信息的真实传播而得以实现,该奖励值的大小与信用信息传播的速度和社会道德、公众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2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道德良知底线内容的标准

2.1人类的道德良知,是人类主观上对[人类普适价值]的追求与维护。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除了正确的道德是非判断之外,[有道德的]有时被误认为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有时会被误认为[有道德的]。人们不应以[行为人成败]作为道德是非的标准,也不应以[法律或国家力量或风俗习惯或人数多少]作为道德是非的标准,而应以[行为人是否违反人类普适价值]作为道德是非的标准。

2.2无论法律和制度多么完善,它只是向完美无限靠近,却永远无法达到完美。客观上法律和制度总会存在瑕疵。[人类的道德良知]会弥补法律和制度的瑕疵,增进人类的福祉。

2.3本标准所称人类普适价值,是指人类不分时间、空间、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适用的价值原则,如:人的基本权利至上原则、人的发展机会均等原则、奖善惩恶与奖功罚过原则、诚信原则、[利益分配与争端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等。

2.4本标准所称正当权益,是指一个人或单位或地区拥有的符合[人类普适价值]的权益,该权益无论是否被[某一空间和时间的法律及/或风俗习惯]支持或反对。

2.5权益人有权自愿放弃或以[明示的或默认的]契约形式让渡自已的正当权益。权益人未自愿放弃其正当权益、也未以契约形式让渡自己的正当权益,则他人不应以任何理由窃取或强占或侵蚀或觊觎权益人的正当权益,否则,则属于[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人们可将[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称为[恶]。

2.6人类的道德良知底线,简言之就是[不作恶],具体标准如下:

1)主观上不故意[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如果知悉自己客观上已[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则真诚的改正及/或道歉。(简言之:不故意伤害他人,万一因过失伤害了别人,则真诚的改正及/或道歉。)

2)主观上不以损害或潜在损害[其他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为代价,去谋求或维护[另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或自己的权益]。(注:市长指派警察冒着生命危险去制止一个暴力犯罪,不属于损害警察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生命健康权],因为一个人选择警察这一职业,就等于用契约形式让渡了自已部分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履行职责时的生命健康权]。再如:银行行长命令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穿工作服,不属于损害员工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着装自由决定权],因为一个人选择银行员工这一职业,就等于用契约形式让渡了自已部分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工作期间的着装自由决定权]。)

3)在发生冲突[如:战争、民事纠纷等]时,冲突各方主观上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或潜在损害[无辜及第三人],并对客观上已造成的损害或潜在损害给予赔偿。(注:各种冲突在客观上有时不可避免,但无论冲突本身是否违反道德底线,冲突各方均不应损害或潜在损害[无辜及第三人]的正当权益。)

一项行为符合第一款所述内容,则属于[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

一个人或单位或地区决意并真正开始按照第一款所述内容行事,则可认为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员或单位或地区。

2.7违反道德良知底线的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尤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的行为:

1)行为人主观上抱有[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目的,并做出了相应的行为,无论客观上其是否获益。

2)行为人主观上以损害或潜在损害[其他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为代价,谋求或维护[另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或自己的权益],无论其是否达到目的。

3)行为人主观上虽无恶意之目的或甚至抱有善意之目的,但因方法不当而客观上损害了或潜在损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且知悉或理应知悉后仍拒不改正及/或真诚道歉的。

4)行为人故意利用[法律瑕疵、制度瑕疵、不良风俗习惯],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

2.8违反道德底线的思想或动机,均属于不道德的思想或动机。

具有不道德的思想或动机的人员或单位,在其改正之前。虽然其因无相关行为而无需承担责任,但各相关方仍需谨慎与之交往。

2.9以下任一情况,不属于道德评价与鉴定的范围:

1)个人私生活领域的行为、思想或动机;

2)没有受损害人或潜在受损害人的行为、思想或动机。

 

第三章 道德高尚行为的标准

3.1在不违反道德底线的前提下,人们可以偶尔、短期或长期有更高的道德追求及行动,如果这种追求和行动符合人类普适价值原则,则应鉴定为道德高尚行为。道德高尚行为尤其包括但不限于:

1)主观上不违反道德底线,并努力追求在利人前提下利已的效果。

2)主观上不违反道德底线,并努力追求利人的效果,不特别计较自己权益是否受损。

3)主观上不违反道德底线,并努力追求和践行人类普适价值观,不考虑自己权益是否受损。

3.2对于作出道德高尚行为的个人、单位、地区,应鉴定为[高尚的个人、单位、地区]。

第四章 不道德行为的责任归属

4.1单位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如果违反法律,则其法律责任由单位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无论是否违反法律,其信用责任均由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不道德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对不道德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行为为理由否定自身应承担的信用责任。

4.2自然人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如果违反法律,则其法律责任由其本人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无论是否违反法律,其信用责任均由其本人及相关对该不道德行为有过错的人员承担。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依法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承担信用责任,如果不道德行为是在他人的教唆下从事的,由教唆者承担信用责任。超过十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依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承担信用责任。

4.3在某一地区发生的不道德行为,但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则不鉴定信用责任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行为人,则直接将信用责任归属到具体行为人。

4.4一个单位从事不道德行为的,信用责任的归属顺序为:

1)单位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2)单位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董事长等相应职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3)单位执行系统最高领导人(总经理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4)单位决策系统成员(董事、理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与监督系统成员(监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5)单位其他(注:其他是指上述三项的以外的)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6)单位故意参与不道德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六信用责任人;

7)单位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不道德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对于参与不道德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为第六信用责任人的,应归属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未发现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顺序信用责任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责任人或“待查”字样。

不道德行为被鉴定后,上述信用责任人均应被鉴定为不道德行为责任单位、不道德行为责任个人,但有相反证据或理由的除外。

4.5一个自然人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本人为信用责任人。不道德行为被鉴定后,本人应被鉴定为不道德行为责任个人。

4.6多个自然人合伙从事不道德行为的,信用责任的归属顺序为:

1)不道德行为的最高领导者或最高组织者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2)不道德行为的最高策划者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3)对不道德行为的领导、组织或策划起重要作用者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4)故意参与不道德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5)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不道德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最高领导者、组织者和最高策划者同时是一个人的,第一信用责任人和第二信用责任人均为该个人。

未发现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信用责任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责任人或“待查”字样。

不道德行为被鉴定后,上述信用责任人均应被鉴定为不道德行为责任个人,但有相反证据或理由的除外。

4.7多个单位共同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在参照第4.6条确定单位信用责任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分别进行信用责任的归属。

单位和单位员工以外的自然人共同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在参照第4.6条确定各参与方信用责任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和自然人分别进行信用责任的归属。

4.8不道德行为责任人\单位\地区\个人\组织,属于临时警诫性信用身份,在其改正或修复不道德行为后,该信用身份自动取消。

第五章 [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奖励归属

5.1自然人从事[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对于道德高尚行为此处作相应更改,下同)的,信用奖励与现实奖励归自然人。单位从事[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信用奖励归属于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工作人员;现实奖励的归属由褒扬人决定,褒扬人未决定的,归属于单位。

5.2在某一地区发生的[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但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则不鉴定信用受奖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行为人,则直接将信用奖励归属到具体行为人。

5.3一个自然人从事[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本人为受奖人,现实奖励和信用奖励均归属于本人。[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被鉴定后,本人应被鉴定为有道德个人。

5.4一个单位从事[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信用奖励的归属顺序为:

1)单位为第一信用受奖人;

2)单位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董事长等相应职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第二信用受奖人;

3)单位执行系统最高领导人(总经理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三信用受奖人;

4)单位决策系统成员(董事、理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与监督系统成员(监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四信用受奖人;

5)单位其他(注:其他是指上述三项的以外的)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受奖人;

6)单位积极主动参与或推动[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六信用受奖人;

7)单位被动参与[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七信用受奖人。

对于参与[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为第七信用受奖人的,应归属为第六信用受奖人。

未发现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顺序信用受奖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受奖人或“待查”字样。

[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被鉴定后,上述信用受奖人均应被鉴定为有道德单位、有道德个人,但有相反证据或理由的除外。

5.5多个自然人合伙从事[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褒扬人可以同时将各个行为人作为被褒扬人,也可以按以下顺序确定信用奖励的归属顺序为:

1)[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最高领导者或最高组织者为第一信用受奖人;

2)[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最高策划者为第二信用受奖人;

3)对[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领导、组织或策划起重要作用者为第三信用受奖人;

4)积极主动参与或推动[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四信用受奖人;

5)被动参与[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五信用受奖人。

最高领导者、组织者和最高策划者同时是一个人的,第一受奖人和第二受奖人均为该个人。

未发现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受奖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受奖人或“待查”字样。

[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被鉴定后,上述信用受奖人均应被鉴定为有道德个人,但有相反证据或理由的除外。

5.6多个单位共同从事[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在参照第5.5条确定单位受奖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分别进行信用奖励的归属。

单位和单位员工以外的自然人共同从事[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的,在参照第5.5条确定各参与方信用奖励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和自然人分别进行信用奖励的归属。

第六章 原则性鉴定程序

6.1道德良知的原则性鉴定程序如下:

1)申请。有关当事人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标准,并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同时,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

2)形式审查与送达。ICE8000信用机构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申请资料完备的,向被鉴定人送达《[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原则性鉴定意见告知书》或《不道德行为原则性鉴定意见告知书》,给予其7日的异议期。认为申请资料不完备的,退回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3)异议。被鉴定人无正当事由,逾期未行使异议权的,视同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权,被鉴定人及时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逾期事由的,ICE8000信用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异议权期限。被鉴定人行使异议权时,应按对等原则书面承诺遵守本标准、书面承诺遵守诚信原则和道德良知底线行使异议权、书面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被鉴定人异议时,拒绝书面作出上述承诺和声明的,异议无效或效力较低。

4)出具原则性鉴定结果。被鉴定人未有效行使异议权的,ICE8000信用机构向申请人出具《[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原则性鉴定意见书》或《不道德行为原则性鉴定意见书》。否则,向申请人出具《原则性鉴定程序终结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鉴定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使异议权的,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6.2ICE8000信用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在执业文书中对发现的[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发表原则性鉴定意见,但应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执业文书,并按相关执业标准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和异议方法。

人们在运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时,可以在有关文书中对相关的[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发表原则性鉴定意见,但应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并按相关标准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和异议方法。

第七章 劝善程序

7.1一个地区的人员对道德底线的坚守与维护,是该地区文明的重要基础之一。该地区的文明程度,又对该地区所有人员及子孙后代福祉有着无比重要的影响。

7.2人的性格不易改变,但人的道德底线可以建立,人的道德可以提升。

7.3 本标准所称劝善,是指通过规劝、劝诫、劝善、惩诫等合适的方式,劝告有关组织改正不道德行为。

ICE8000信用机构或其他组织在劝善过程中使用的函件,无论名字如何,均可称为《劝善函》。

7.4对于不道德行为,人们均有权启用劝善程序要求行为人改正。但是,人们没有权利启用劝善程序要求或强迫他人去从事高尚行为。

7.5一个不道德行为,人们可以按内部投诉、公开投诉等标准进行劝善,也可以按以下程序进行劝善:

1)申请。有关当事人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标准,并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同时,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未经有关当事人申请,ICE8000信用机构也可直接启动劝善程序。

2)ICE8000信用机构撰写《劝善函》并送达,同时,给予其7日的异议期。《劝善函》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告诫条款。

3)异议与改正。相关人员提出合理异议或改正不道德行为或放弃作出不道德行为的机会的,ICE8000信用机构应删除《劝善函》。否则,应保留《劝善函》,供特定单位或个人查阅参考,必要时,也可将《劝善函》公开。《劝善函》中告知有告诫条款的,应按告诫条款及时启动惩诫程序。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8.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8.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8.3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8.4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8.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8.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道德良知鉴定与劝善标准
网址:http://www.shangtaiw.com/news/show-90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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