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1为肯定诚信经营的企业家,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ICE8000国际诚信企业家(以下简称国际诚信企业家)是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诚信企业家评定标准》评定的荣誉称号,属于社会组织公开评定的社会荣誉称号,授予诚信经营的企业家。国际诚信企业家的评定属于公益性信用评价活动,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国际诚信企业家的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利益。
1.5国际诚信企业家的评定,适用本标准。
1.6国际诚信企业家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监督、公益的原则。
1.7作为一个社会公益性的信用评价,无论被评定人是否同意接受评定,世界信用组织[WCO]只要接到相关的推荐信,均会启动评定程序。
1.8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推荐人\动议取消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建立信用档案,且在有关资料中明确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和CS条款的诚信承诺。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世界信用组织[WCO]可以要求异议人、证明人等相关人员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建立信用档案,及/或明确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和CS条款的诚信承诺。相关人员拒绝的,其提交的有关陈述、证据资料证明效力低或无效。
1.9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0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评定标准与程序
2.1获得国际诚信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人员,自然成为国际诚信企业家评审委员会终身委员。全体评审委员,组成国际诚信企业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与取消的终审。当委员数目不足三名或全部弃权时,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行政会高级管理人员代理委员之职。
2.2国际诚信企业家的标准:
(1)担任企业最高领导(包括:董事长、董事局主席、总经理、总裁、首席执行官等相应职务人员)累计60个月,且该60个月的企业主营收入累计超过一亿美元;
(2)坚持诚信经营,本人及其所领导企业,未发生失信行为,已信用修复的除外。信用修复的条件是已获得了受侵害人的谅解或已视同获得了受侵害人的谅解。有关信用修复,详见《ICE8000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修复标准》。
2.3国际诚信企业家评定程序:
(1)推荐。推荐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推荐人应对推荐材料声明良心誓言条款,并公开自己的姓名、与被推荐人关系。不允许自荐。
(2)初审。世界信用组织[WCO]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必要时世界信用组织[WCO]指定专人调查核实。推荐人如果是国际诚信企业家评审委员,则被推荐人不经初审直接进行下一步。
(3)进入公示异议期。公示异议期不少于60个月(即5年),公众可在公示期内发表意见或提出异议,世界信用组织[WCO]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4)听证与终审。世界信用组织[WCO]举行听证会,由评审委员进行听证与终审。终审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如果反对票数大于或等于赞成票数,则视为被否决,否则,视为通过终审。未投票的,视为弃权,弃权对结果无影响。
(5)公告结果。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终审的情况,发布终审评定报告,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3.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世界信用组织[WCO]公告取消国际诚信企业家荣誉称号:
(1)有证据证明,原推荐资料虚假等原因导致荣誉称号被错误评定的;
(2)有证据证明,荣誉称号获得者或其所领导的企业在荣誉称号获得后发生失信行为且拒不修复的。
3.2国际诚信企业家的取消程序:
(1)动议取消。动议取消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动议取消人应对有关材料声明良心誓言条款,并公开自己的姓名、与被取消人关系。
(2)初审。世界信用组织[WCO]对动议取消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必要时世界信用组织[WCO]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动议取消人如果是国际诚信企业家评审委员,则不经初审直接进行下一步。
(3)进入公示异议期。公示异议期不少于90日,公众可在公示期内发表意见或提出异议,世界信用组织[WCO]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4)终审。世界信用组织[WCO]将有关情况发至国际诚信企业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进行终审。终审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如果反对票数大于或等于赞成票数,则视为被否决,否则,视为通过终审。未投票的,视为弃权,弃权对结果无影响。
(5)公告结果。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终审的情况,发布正式报告。如果终审同意取消,则同时公告取消已颁发的荣誉证书。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