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1注意到一些诚信者,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其关联组织出现失信行为。为了鼓励诚信者,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诚信关联行为及奖励归属的鉴定,适用本标准。
1.5诚信关联行为及奖励归属的鉴定,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
1.6为防范道德风险,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信用身份证或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建立信用档案。
1.7世界信用组织[WCO]鼓励和支持人们真诚的表扬、赞美、感谢他人。
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应积极践行诚信关联行为,应积极奖励诚信关联行为。
1.8对诚信关联行为的奖励包括现实奖励和信用奖励。
本标准所称关联、关联关系,是指组织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被控制关系、其它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关系。
本标准所称组织,包括:各类单位、个人、地区。
本标准所称诚信行为人,是指作出诚信行为的单位、个人、地区。
本标准所称现实奖励,是指行为人因其诚信关联行为而立即得到的物质回报和发展机遇,主要包括奖金、升职、提薪、增加采购量等,该奖励由利害关系人依据有关制度、合约或惯例等作出,该奖励值的大小与诚信行为为利害关系人带来的实际价值和利害关系人的行为习惯密切相关。
本标准所称信用奖励,是指行为人因其诚信关联行为得到的精神回报和潜在机遇,主要包括心理愉悦感、荣誉感、自豪感、信誉、社会尊重、潜在发展机遇,该奖励因信用信息的真实传播而得以实现,该奖励值的大小与信用信息传播的速度和社会道德、公众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
本标准所称高层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等相应级别的工作人员。
本标准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名义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但因各种原因而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员。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的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9依据本标准发表的鉴定意见,仅为在假定证据资料真实且正确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对于诚信关联行为及奖励归属的实质性鉴定意见,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进行裁决。
对于诚信关联行为及奖励归属的原则鉴定意见,应注明“原则”字样。
无论是原则性鉴定意见还是实质性鉴定意见,均属于根据假定的事实或真实的事实发表的观点,仅供各有关方参考。并且,鉴定意见不能替代相关方自身的独立思考与独立判断,相关方应全面地、理性地阅读鉴定意见,自行决定其参考价值,并独立承担因断章取义等误读的后果。
1.10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诚信关联行为的标准
2.1注意到,一个组织作出诚信行为往往意味着放弃短期行为和不正当利益,所以,一个组织作出和坚持诚信行为,需要多方的支持,尤其是其关联组织的支持。
2.2一个组织作出诚信行为后,如果其关联组织不反对该诚信行为,那么,这种不反对,就属于诚信关联行为,该关联组织及相关信用受奖人,则属于诚信关联行为人。
2.3诚信关联行为本质是一种[积极承担较高社会责任行为]。诚信关联行为虽然不是诚信行为,诚信关联行为人虽然未直接从事诚信行为,但是,诚信关联行为人对诚信行为有着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或重要影响关系。
第三章 控制型诚信关联行为、受控制型诚信关联行为
和影响型诚信关联行为的标准
3.1关联关系当中符合以下因素之一的诚信关联行为,应鉴定为控制型诚信关联行为,行为人及相关信用受奖人应被鉴定为控制型诚信关联组织:
(1)诚信关联行为人是诚信单位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
(2)诚信关联行为人有权任命或决定诚信单位高层人员;
(3)诚信关联行为人因贷款、担保、购买、销售的原因,对诚信行为人有控制权;
(4)诚信关联行为人因其它原因,对诚信行为人有控制权。
3.2关联关系当中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诚信关联行为,应鉴定为受控制型诚信关联行为,行为人及相关信用受奖人应被鉴定为受控制型诚信关联组织:
(1)由诚信行为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单位;
(2)由诚信行为人任命高层人员的单位;
(3)由诚信行为人担任高层人员的单位;
(4)因贷款、担保、购买、销售原因,被诚信行为人控制的组织;
(5)因其它原因,被诚信行为人控制的组织。
3.3关联关系当中符合以下因素之一的诚信关联行为,应鉴定为影响型诚信关联行为,行为人及相关信用受奖人应被鉴定为影响型诚信关联组织:
(1)诚信关联行为人和诚信行为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关系,但不存在控股关系;
(2)诚信关联行为人和诚信行为人同属第三方的控制者或被控制者;
(3)诚信行为人担任中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单位;
(4)存在其它关联关系,该关联关系可以被人们合理地认为:对诚信行为人的行为有重要影响。
第四章 诚信关联行为的奖励归属
4.1自然人从事诚信关联行为的,信用奖励与现实奖励归自然人。单位从事诚信关联行为的,信用奖励归属于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诚信关联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工作人员;现实奖励的归属由褒扬人决定,褒扬人未决定的,归属于单位。
4.2在某一地区发生的诚信关联行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行为人,则按本标准有关条款直接将奖励归属到具体行为人;如果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现实奖励无人获得,信用奖励由该地区(除公开反对该诚信行为的)全体人员获得,归属顺序如下:
(1)地区为第一信用受奖人;
(2)地区决策系统(如议会)及其成员(如:议员)为第二信用受奖人;
(3)地区行政系统及其高层人员为第三信用受奖人;
(4)地区司法系统及其成员为第四信用受奖人;
(5)其职责与该诚信关联行为相关的地区行政部门及其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受奖人;
(6)积极支持该诚信关联行为的普通民众(是指前五项之外的人士,下同)为第六信用受奖人;
(7)未公开反对该诚信关联行为的普通民众为第七信用受奖人。
4.3一个自然人从事诚信关联行为的,本人为受奖人,现实奖励和信用奖励均归属于本人。
4.4一个单位从事诚信关联行为的,信用奖励的归属顺序为:
(1)单位为第一信用受奖人;
(2)单位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董事长等相应职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第二信用受奖人;
(3)单位执行系统最高领导人(总经理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三信用受奖人;
(4)单位决策系统成员(董事、理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与监督系统成员(监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四信用受奖人;
(5)单位其他(注:其他是指上述三项的以外的)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受奖人;
(6)单位积极主动参与或推动诚信关联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六信用受奖人;
(7)单位被动参与诚信关联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七信用受奖人。
对于参与诚信关联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为第七信用受奖人的,应归属为第六信用受奖人。
未发现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顺序信用受奖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受奖人或“待查”字样。
诚信关联行为被鉴定后,上述受奖人均应被鉴定为诚信关联单位、诚信关联个人,但有相反证据或理由的除外。
4.5多个自然人合伙从事诚信关联行为的,褒扬人可以同时将各个行为人作为被褒扬人,也可以按以下顺序确定信用奖励的归属顺序为:
(1)诚信关联行为的最高领导者或最高组织者为第一信用受奖人;
(2)诚信关联行为的最高策划者为第二信用受奖人;
(3)对诚信关联行为的领导、组织或策划起重要作用者为第三信用受奖人;
(4)积极主动参与或推动诚信关联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四信用受奖人;
(5)被动参与诚信关联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五信用受奖人。
最高领导者、组织者和最高策划者同时是一个人的,第一受奖人和第二受奖人均为该个人。
未发现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受奖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受奖人或“待查”字样。
诚信关联行为被鉴定后,上述受奖人均应被鉴定为诚信关联个人,但有相反证据或理由的除外。
4.6多个单位共同从事诚信关联行为的,在参照第4.5条确定单位受奖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分别进行信用奖励的归属。
单位和单位员工以外的自然人共同从事诚信关联行为的,在参照第4.5条确定各参与方信用奖励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和自然人分别进行信用奖励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