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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3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5 17:27  浏览次数:39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防范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获得支持后进一步危害他人,为了促使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或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改正失信行为,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支恶行为及责任归属的鉴定,适用本标准。

1.5支恶行为及责任归属的鉴定,遵循客观、公正、合理、过错的原则。

1.6为防范道德风险,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信用身份证或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建立信用档案。

1.7世界信用组织[WCO]支持人们在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的前提下,追究失信行为责任人的信用责任。世界信用组织[WCO]鼓励失信行为责任人积极改正失信行为或对失信行为进行积极补救。

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不得从事支恶行为。

1.8支恶行为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本标准所称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是指作出恶意失信行为且未改正或修复的单位、个人、地区。

本标准所称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是指作出严重失信行为且未改正或修复的单位、个人、地区。

本标准所称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支恶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该责任因当事人及/或国家部门的有效控诉得以承担,属于法律惩诫。

本标准所称信用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支恶行为所应承担的名誉损失、机遇损失与心理代价,该责任因信用信息的真实传播而得以承担,属于社会惩诫。

本标准所称高层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等相应级别的工作人员。

本标准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名义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但因各种原因而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员。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的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9依据本标准发表的鉴定意见,仅为在假定证据资料真实且正确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对于支恶行为及责任归属的实质性鉴定意见,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进行裁决。

对于支恶行为及责任归属的原则鉴定意见,应注明“涉嫌”字样。

无论是原则性鉴定意见还是实质性鉴定意见,均属于根据假定的事实或真实的事实发表的观点,仅供各有关方参考。并且,鉴定意见不能替代相关方自身的独立思考与独立判断,相关方应全面地、理性地阅读鉴定意见,自行决定其参考价值,并独立承担因断章取义等误读的后果。

1.10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支恶行为的标准

2.1劝诫坏人弃恶从善,并拒绝或中止向不听从劝诫的坏人提供除人道主义以外的支持,是每一个地球人理应担当的社会责任,该社会责任可称为[不支恶],属于社会责任的最低标准内容,是每一个人、单位、地区均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如果人人都拒不承认或者人人都拒不承担该社会责任,人类的道德根基将受到侵蚀,人类福祉将失去保障。

2.2支恶行为本质是一种[拒不承担社会责任底线行为]。支恶行为虽未直接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但是,支恶行为对他人或社会遭受失信行为侵害的后果,在过去或将来,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2.3一个组织接到第三方的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如果仍然不听劝诫、无正当事由、坚持向[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或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或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或支恶行为责任人]提供人道主义之外支持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支恶行为。该组织及相关信用责任人,则属于支恶行为责任组织。其中,向[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或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提供人道主义之外支持的行为,为直接支恶行为;向[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或支恶行为责任人]提供人道主义之外支持的行为,为间接支恶行为。

支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不听劝诫、无正当事由、坚持向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或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或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或支恶行为责任人购买产品、服务的;

2)不听劝诫、无正当事由、坚持向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或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或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或支恶行为责任人销售产品、服务的;

3)不听劝诫、无正当事由、坚持聘用或重用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或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或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或支恶行为责任人的;

4)不听劝诫、无正当事由、坚持与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或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或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或支恶行为责任人进行其它商业合作的;

5)不听劝诫、无正当事由、坚持为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或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或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或支恶行为责任人提供其它[人道主义以外]的支持的。

2.4本标准所称正当事由,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事实或理由:

1)该事由被相关行为的受侵害人谅解;

2)该事由显而易见地令人信服;

3)该事由符合人类普适的价值原则。

2.5如果有关组织接到第三方的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签署了《不支恶声明与承诺》,则不能鉴定为支恶行为,另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三章 支恶行为的责任归属

3.1单位从事支恶行为的,如果违反法律,则其法律责任由单位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无论是否违反法律,其信用责任均由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支恶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对支恶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行为为理由否定自身应承担的信用责任。

3.2自然人从事支恶行为的,如果违反法律,则其法律责任由其本人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无论是否违反法律,其信用责任均由其本人及相关对该支恶行为有过错的人员承担。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依法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承担信用责任,如果支恶行为是在他人的教唆下从事的,由教唆者承担信用责任。超过十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依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承担信用责任。

3.3在某一地区发生的支恶行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行为人,则按本标准有关条款直接将失信责任归属到具体行为人;如果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无人承担,信用责任由该地区(除公开反对该支恶行为的)全体人员承担,归属顺序如下:

1)地区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2)地区决策系统(如议会)及其成员(如:议员)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3)地区行政系统及其高层人员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4)地区司法系统及其成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5)其职责与该支恶行为相关的地区行政部门及其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6)积极支持该支恶行为的普通民众(是指前五项之外的人士,下同)为第六信用责任人;

7)未公开反对该支恶行为的普通民众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3.4一个单位从事支恶行为的,信用责任的归属顺序为:

1)单位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2)单位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董事长等相应职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3)单位执行系统最高领导人(总经理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4)单位决策系统成员(董事、理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与监督系统成员(监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5)单位其他(注:其他是指上述三项的以外的)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6)单位故意参与支恶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六信用责任人;

7)单位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支恶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对于参与支恶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为第六信用责任人的,应归属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未发现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顺序信用责任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责任人或“待查”字样。

支恶行为被鉴定后,上述信用责任人均应被鉴定为支恶行为责任单位、支恶行为责任个人,但有相反证据或理由的除外。

3.5一个自然人从事支恶行为的,本人为信用责任人。支恶行为被鉴定后,本人应被鉴定为支恶行为责任个人。

3.6多个自然人合伙从事支恶行为的,信用责任的归属顺序为:

1)支恶行为的最高领导者或最高组织者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2)支恶行为的最高策划者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3)对支恶行为的领导、组织或策划起重要作用者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4)故意参与支恶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5)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支恶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最高领导者、组织者和最高策划者同时是一个人的,第一信用责任人和第二信用责任人均为该个人。

未发现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信用责任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责任人或“待查”字样。

支恶行为被鉴定后,上述信用责任人均应被鉴定为支恶行为责任个人,但有相反证据或理由的除外。

3.7多个单位共同从事支恶行为的,在参照第3.6条确定单位信用责任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分别进行信用责任的归属。

单位和单位员工以外的自然人共同从事支恶行为的,在参照第3.6条确定各参与方信用责任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和自然人分别进行信用责任的归属。

 

3.8支恶行为责任人\单位\地区\个人\组织,属于临时警诫性信用身份,在其改正或修复支恶行为后,该信用身份自动取消。

第四章 原则性鉴定程序

4.1支恶行为及责任归属的原则性鉴定程序如下:

1)申请。有关当事人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标准,并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同时,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

2)形式审查与送达。ICE8000信用机构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申请资料完备的,向被鉴定人送达《支恶行为及责任归属原则性鉴定意见告知书》,给予其7个工作日的异议期。认为申请资料不完备的,退回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3)异议。被鉴定人明确表示无异议的,为无异议。被鉴定人无正当事由,逾期未行使异议权的,视同无异议。被鉴定人及时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逾期事由的,ICE8000信用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异议权期限。被鉴定人行使异议权时,应按对等原则承诺遵守本标准、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异议权、书面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被鉴定人行使异议权时,拒绝书面作出上述承诺和声明的,异议无效。

4)出具原则性鉴定结果。被鉴定人未有效行使异议权的,ICE8000信用机构向申请人出具《支恶行为及责任归属原则性鉴定意见书》。否则,向申请人出具《支恶行为及责任归属原则性鉴定程序终结通知书》,申请人或有关方认为被鉴定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使异议权的,可追究其失信责任。

4.2ICE8000信用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在执业文书中对发现的支恶行为及其责任归属,发表原则性鉴定意见,但应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执业文书,并按相关执业标准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和异议方法。

人们在运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时,可以在有关文书中对相关的支恶行为及责任归属发表原则性鉴定意见,但应按相关标准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和异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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