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校生在实习期间受伤,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案情回顾】唐某是某大学即将进入大学四年级的学生,2017年暑期,唐某没有回家,也没有外出旅游,而是依照所在学校的安排,到大学所在地的一家公司实习,实习期为六个月。该学校与唐某签订了《毕业实习安全保证书》,要求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该公司与该学校签订了《实训基地协议书》,约定双方建立校企合作关系,该公司为该校学生提供毕业实习机会,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实习前,该公司对唐某进行了一定的安全教育培训。2017年9月,唐某在实习时右手被机器割伤,随后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所在实习公司与学校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习公司辩称:在唐某上岗前,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并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所以该公司不存在过错;唐某自己不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疏忽大意导致受伤,故不同意赔偿。学校辩称:事故发生在实习期间,安全保护与教育义务已经转移到学校,学校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学生实习应当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管理,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实习单位虽然对唐某进行了一定的安全教育,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唐某的受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唐某所在的学校安排其进行实习,虽在实习前与唐某签订了安全保证书,但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对唐某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唐某在实习期间未能精神操作机器设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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