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上班遇车祸,算工伤吗?
【基本案情】陈某系垫江县某幼儿园教师。早晨7时18分许,陈某去幼儿园上班途中,行至垫江县某路口附近时,被皮某驾驶的一辆小型客车撞伤。经县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无责任。陈某经垫江县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盆骨多发骨折、左胸腔积液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被垫江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然垫江县某幼儿园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其认为陈某上班时间是早上8时,从陈某居住地到幼儿园步行大约20分钟,而陈某受伤时间系早上7时18分,不是上班时间,故陈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幼儿园遂向涪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垫江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垫江县某幼儿园早上上班时间为8时,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7时18分许,当日为周一,陈某身为幼教老师,提前赶往幼儿园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无过错,且根据当事人庭上陈述,陈某赶往幼儿园上班途中必然路过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故垫江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陈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正确合法。
垫江县某幼儿园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垫江县某幼儿园与陈某就工伤赔付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后作出准予其撤回上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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