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未请假外出发生交通事故 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第三人孟某某是个体工商户,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菜刀加工、销售。原告袁某某与孟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0月18日16时左右,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送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yi院治疗。经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袁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2018年3月30日,袁某某向被告大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理由是其已完成当天工作量,属于在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原告是在工作时间且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私自外出,认定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向大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具有相对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事故当天,第三人向原告安排了工作任务,而原告是在工作时间、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未请假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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