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不能用现金代替补偿!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可上班两年多的小李,离职后才发现公司一直没给他缴社保,于是他到丰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不料当他要求原单位按应缴金额向其支付现金补偿时却被驳回了。工会调解员、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仁午介绍,单位未缴社保,职工不能要求现金补偿,应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其监督单位为员工补缴。
案件事实:2010年7月,27岁的小李到北京打工,被某物业公司聘为中控员。不久,公司与他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并拿走了他的身份证,称要为他办理社会保险。
去年10月,物业公司撤销小李所在的项目部,他便选择了离职。后来,小李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时,发现前两年一直断档。于是,小李来到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原单位按应缴社保费数额对自己进行现金补偿。
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未缴纳是违法行为。由于小李是城镇户口,不能用现金补偿给职工个人,而且这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小李应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由他们监督原单位为其足额补缴。
知识拓展:《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同时《社会保险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由此来看,职工有权享受社保待遇,但也要与用人单位一起缴纳社保费,这是双方共同的法定义务。
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缴纳的社保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至于这些社保费的去向,除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外,其余纳入社会统筹账户。通俗地说,就是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共同享有,比如支付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对参保人员就医进行报销等。所以,不能错误地理解为单位参保只是为职工人个缴纳社保费。
一、如果贵司是以下情况,请联系我:
1、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投保在总公司,员工享受不方便,满意度低,离职率高;
2、公司小,人员专业性不够,人员成本高;
3、公司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员需要经常往返社保局,办理每月的增减员手续,社保基数的申报,还必须经常留意国家的社保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否则不但没能正常操作,又浪费了时间与精力。
4、公司刚成立,没有社保账户,没有人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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