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婚先孕,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核心内容:《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介绍:王某是济南某电子公司的女职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2年12月,王某未婚怀孕,公司让她回家休息。2013年2月1日,公司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至哺乳期满为止。
该公司辩称,王某是非法同居怀孕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且其怀孕后未告知单位,责任应她自己来承担。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未婚先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其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工不得未婚先孕,这一问题仅属道德约束的范畴。《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因此,应理解为女职工未婚先孕也应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未婚先孕职工的劳动关系,否则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最终裁定该公司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至王某哺乳期满为止。
骏伯人力集团全国各地社保代缴直属分公司如下:
广州、深圳、清远、中山、佛山、阳江、番禺、从化、北京、上海、湛江、茂名、揭阳、潮州、肇庆、云浮、汕头、梅州、珠海、江门、东莞、惠州、汕尾、河源、韶关、长沙、武汉、天津、佛山南海、佛山顺德、南京、苏州、扬州、无锡,合肥、杭州、昆明、贵阳、哈尔滨、长春、沈阳、石家庄、济南、青岛、福州、厦门、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西安、郑州、增城覆盖全国300多城市。
红河社保代理具体操作流程:
1、业务咨询: 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合法资质,交换公司、个人基本情况并加以说明;。
2、提供可行性方案:根据客户需求制定购买方案。
3、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提供购买人员资料。
4、提供资料,由我公司进行代买社保。
我司介绍:
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部)成立于2003年.至今已有16年的Hr行业经验!骏伯立足于广东辐射全国.截止目前全国均有300多个操作网点,直属分公司覆盖广东21地市以及北上广深!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我司专注于社保公积金、劳务派遣、代发工资、猎聘等人事外包工作;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骏伯公司为企业及个人解答各种社保疑虑问题,有需要请致电!
咨询方式: 13535584783钟小姐(微信同号) Q Q:771741347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82号2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