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社保补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义务!
案例:郝某于2011年5月进入某物业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位,双方签订目标责任状约定年薪10万元,之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基本工资为2000元,工作时间按标准工时工作制。工作期间,该公司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郝某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公司则认为双方口头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由公司每月支付原告500元社保补贴,总计已支付5000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郝某补办用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郝某未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答案解析: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的长远利益。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办理社会保险也不仅是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因此,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放弃社保的长期保障。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来规避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责任,但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不可推卸之法律责任,并不能因用人单位支付了所谓“社保补贴”而免除。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晋江市总工会为切实做好全市职工法律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权利,联合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成立了“晋江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为晋江市全市的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如果贵司是以下情况,请联系我:
1、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投保在总公司,员工享受不方便,满意度低,离职率高;
2、公司小,人员专业性不够,人员成本高;
3、公司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员需要经常往返社保局,办理每月的增减员手续,社保基数的申报,还必须经常留意国家的社保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否则不但没能正常操作,又浪费了时间与精力。
4、公司刚成立,没有社保账户,没有人手办理。
我司介绍:
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部)成立于2003年.至今已有16年的Hr行业经验!骏伯立足于广东辐射全国.截止目前全国均有300多个操作网点,直属分公司覆盖广东21地市以及北上广深!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我司专注于社保公积金、劳务派遣、代发工资、猎聘等人事外包工作;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骏伯公司为企业及个人解答各种社保疑虑问题,有需要请致电!
咨询方式: 13535584783钟小姐(微信同号) Q Q:771741347
地址:杭州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三路259号昌地火炬大厦1栋1802-5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