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没保险!作为劳动者,你该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关系后,需为劳动者参缴社会保险。那么,在用人单位未参缴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该怎么办?
2017年9月被告周某某之夫,邱小某之父邱某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突然倒地死亡,二被告以原告为申请人向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工伤待遇,荆委制发仲裁裁决,原告不服,故而诉至沙市法院。
沙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0日,原告公司聘请被告周某某之夫、被告邱小某之父邱某某入职。2017年9月23日凌晨2时10分许,邱某某在原告公司车间突然倒地死亡。2017年12月5日,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邱某某与原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12月11日,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认定邱某某2017年9月23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为工伤。
沙市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之夫、被告邱小某之父邱某某的事实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已经生效文书确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因原告公司未为邱某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依法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沙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公司向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21555.4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抚恤金84000元。以上判决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息诉服判。
法官说法:经济新常态下,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不仅事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用人单位风险分担,更是助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相关法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企业与员工应依法缴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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