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帝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樶高人民法源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帝六条规定:
以下是樶高法源审理的一个工伤行政案件,争议焦点为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供实务中参考!
闫某伟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源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其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二审法源行政判决,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
人社局提供意见称,1.闫某伟从单位回宿舍后,再乘车去城区找朋友,其受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受伤。2.二审法源认定事实清楚。3.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
结合以上事实分析,闫某伟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其一,闫某伟对其受伤经过的四次陈述均不一致,而且有较大差距,故对其有利的陈述可信程度较低。
其二,闫某伟下班后先回到宿舍的事实客观存在,闫某伟也未予否认,在无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下班途中”过程已经完毕。
其三,闫某伟虽又解释其实际在他处租住,先准备到市区取钱,再返回租住处。闫某伟的该解释不符合常理,不能予以采信。
综上,闫某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帝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樶高人民法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帝一百一十六条帝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闫某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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