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源的判决理由看用人单位的不足之处
本文中,法源的判决理由摘录于广州市中院(2017)粤01民终9863号民事判决书。
从该判决理由中,可以看出以下司法观点:
1、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制定需按照《劳动合同法》帝四条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即讨论、确定、告知3个步骤),否则不能作为处理劳资问题的依据。
2、单位提供的证人证言对单位不利,估计单位事先没有跟证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3、关于解除环节的相关事宜,由单位举证;双方均举证不能的,推定协商解除(推定协商解除为广东地区的主流观点,其他大部分省份是推定单位违法解除)。
4、单位的请假流程及审批权限比较混乱,不清晰。
5、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需全面梳理一下。
附:法源判决理由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D纺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原审法源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樶高人民法源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帝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就分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首先,D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经合法程序制定,且已明确告知了夏某,故此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解除与夏某劳动关系的依据;其次,根据张某于2015年5月10日出具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夏某是经D公司裁床部门主管张某同意的情况下请假回老家,故此D公司主张夏某连续旷工15天,原审法源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帝一百七十条帝一款帝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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