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全委解释、答复及指导案例
帝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源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6.(3)“上下班途中”应当包括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
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帝14条帝(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
裁判要旨: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在非常规工作情况下,应根据工作性质、特点、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社会情理,结合机动车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段等因素,综合判断事故是否因“上下班目的”而发生。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帝14条帝(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3.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此项为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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