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实施前(以1998年7月1日为界)前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后退休的。
退休条件:
(1)年龄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A: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B: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C: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0年;
月基本养老金(或一次性待遇):
a基础养老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离休25%)发给。
b调节金:按《条例》实施时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562元的10%计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
c过渡性养老金:以2002年9月30日为截止日期,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1%;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按《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1.2%;(特殊工种和病退按规定增、减)。乘上历年调整比例。
d过渡性养老金:以2002年9月30日为截止日期,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1%;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按《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1.2%;(特殊工种和病退按规定增、减)。乘上历年调整比例。
(3)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
计算办法一次性待遇:
a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
b一次性老年津贴: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
二、《条例》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并退休的。
(1)年龄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A: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B: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C: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缴费年限满15年
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a基础养老金:按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b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3)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计算办法一次性待遇:
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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