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2006年7月前为11%,之后为8%) 的规模记入参保人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额,包括了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拨记入的数额及利息;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专用于计发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如何计算利息?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按国家和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欠缴时段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足额补缴后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3、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存储额不间断计息;如果以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亦可累计计算。
4、我于1969年参加工作,2001年在省参加社保,2003年下岗,2010年再就业,在市再交社保,请问退休时怎样办理?
答:
(1)根据《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第三点规定: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即如符合以上规定可向广州市所属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根据粤府办[2008]76号第五点规定: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即如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的,符合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可向广州市所属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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