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覆盖范围:湛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一)按“统帐结合”参保的单位: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6.2%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缴费基数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二)按“单建统筹”参保的人员、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为基数,按4.8%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统账结合”参保的单位,由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为基数,按6.2%的标准逐月缴费至规定年限;按“单建统筹”参保的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为基数,按4.8%的标准逐月缴费至规定年限。
三、缴费年限: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暂定20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20年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满20年的,继续缴费至20年,但退休后缴费最多不超过10年。在国家或省规定的缴费年限确定后,按国家或省规定的缴费年限执行。
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患病就医,从缴费参保第七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保或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不补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参保的仍然按新参保办理享受待遇。
(一)起付标准:一类医院、二类医院和三类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和800元。
(二)报销比例:在职人员在一类医院、二类医院和三类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和80%;退休人员的分别为93%、88%和83%。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特殊门诊待遇:
患有高血压病(2级及以上并伴有心、脑、肾、血管损害);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及以上);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等器官功能损害);慢性肾功能衰竭(药物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中风后遗症;恶性肿瘤(非放化疗);白血病;地中海或海洋性贫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小球肾炎;癫痫(需要长期服药);精神分裂症;帕金森氏综合症;肺结核;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放射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白内障(门诊手术);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这26个病种的参保职工,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病种手续,在门诊治疗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用。
六、补充医疗保险: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充保险、湛江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救助和住院补充保险,大病救助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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