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新年上班第二天,旷某就接到公司人事部提供的一份5年期限劳动合同,要求旷某签名。劳动合同有一项规定:“合同期内,企业每月为劳动者补贴20元,以代替社会保险,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现年50余岁的朱某称,他是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水分公司的保安,进入公司首日签订入职协议时,被告知必须在协议下方注明“本人不买社保”,并需按上手印。
说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是一项统筹基金,其中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金的正常运作也依赖于社保费的缴纳,国家社保统筹基金同样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拥有权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仅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更何况在城镇社会保险中员工自己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由此可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免除,因此,即使劳动者签署了放弃参加社保的协议,该协议也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样的协议无效,但当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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