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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社保代理服务,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04 16:33  浏览次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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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王某到某公司从事机器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只工作了3天,王某就在维修机器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拇指。该公司在支付了王某住院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该公司称王某现在处于试用期,单位还没有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王某想问,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解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已属违法行为。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更是于法无据。职工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作为国内最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领先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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