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等
效文件;外国企业持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 申请方的创新管理体系已按 ISO 56002:2019 标准的要求建立,并实施运行3个月以上。
3. 至少完成一次创新风险评估、内部审核,并进行了管理评审。
4. 创新管理体系运行期间及建立体系前的一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 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已经处理掉了,没有暂停营业。
6. 申请范围不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不超出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7. 无违规转机构、无违法、无失信。
8. 申报人数与实际人数相差不超出20%。
9.提供企业业务相关的必备资质,并且保证资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创新已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靠的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带来的竞争优势,这些核心竞争力的获得要遵循“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人精我专、人专我转”的竞争法则,这里面最根本的是创新。没有创新,就不可能建立与竞争对手的差异,也就不可能有所谓的竞争优势,企业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于原先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如果没有持续的创新能力,就不可能保持这种竞争优势,必然陷入到红海的漩涡中不能自拔,落得被淘汰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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