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等效文件;外国企业持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 申请方的环卫服务资质等级评价已按 GB/T 26720-2011 SB/T 10596-2011 标准的要求建立,并实施运行3个月以上。
3. 至少完成一次风险评估、内部审核,并进行了管理评审。
4. 环卫服务资质等级评价运行期间及建立体系前的一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 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已经处理掉了,没有暂停营业。
6. 申请范围不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不超出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7. 无违规转机构、无违法、无失信。
8. 申报人数与实际人数相差不超出20%。
9. 提供企业业务相关的必备资质,并且保证资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10. 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存在分支机构时,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 临时场所清单(如环卫服务的临时服务点);
12. 至少应提供以下文件信息:方针、目标、范围、组织为过程运行及沟通而保持的信息,必须提供:组织简介、组织结构(组织机构图)、人员情况和职能分工、过程路线图/工艺流程图/过程描述(应明确说明 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及其有关的过程文件;
13. 关于认证活动的限制条件(如出于安全和/或保密等原因,存在时);
服务管理目标和计划;
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标准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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