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算标准
1、长期退休待遇计发标准
(1)基础养老金
计发办法:(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
备注: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a>1时,a取1);
(2)过渡性养老金
计发办法: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或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备注:视同缴费账户计算办法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算
(3)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发办法: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备注: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粤府【2006】96号文”
(a)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人员:退休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b)1998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退休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一次性养老待遇计发标准
若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的,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1)个人账户储存额
计发办法: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本金加利息
(2)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计发办法: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备注: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可享受此类待遇
(1)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参保人:一次性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
(2)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一次性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3、死亡待遇计发标准
(1)在职死亡待遇
参保人若在职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死亡停保后的个人账户本金加利息
丧葬费:标准为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抚恤金:标准为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死亡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丧葬费+抚恤金
(2)离退休死亡待遇
离退休人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个人账户余额:退休死亡后未领完的个人账户余额
丧葬费:标准为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抚恤金:标准为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a)无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抚恤金
(b)有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抚恤金+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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