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2010年2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每月月底发当月工资。2010年3月31日张某要求某公司加薪,某公司未同意,于是,张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口头提出不干了,从2010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张某置之不理。张某于2010年6月1日申请仲裁,诉称,自己主要开车到外地送货,经常连续几天工作,没有休息,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而且公司从2010年4月1日就让自己待岗,未发放工资。为此,请求裁决: 1、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000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00元;2、某公司支付拖欠2010年4月、5月的工资人民币4000元及25%的赔偿金1000元;3、某公司支付2010年2月至5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4、某公司支付2010年2月、3月期间的加班费2000元。
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1、双方从2010年4月起已订立劳动合同。2、张某的工作是司机,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问题。3、2010年3月31日张某要求公司增加工资,公司未同意,于是,张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口头提出辞职,自2010年4月1日起再未上班,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到公司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张某置之不理。故不存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以及2010年4月、5月的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10年5月31日起解除;2、某公司支付张某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2000元、2010年4月和5月生活费1022元;3、张某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劳动者不辞而别的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劳动关系的处理是用人单位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虽然此案经调解结案,但其中涉及的问题应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足够的关注,双方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时的义务。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9、40、41 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则需要按照员工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规定执行。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劳动者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还应当办理工作交接,若有关于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约定,还应遵守相关约定。否则,劳动者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对不辞而别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处理。用人单位的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均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时间。但实践中,有的员工不履行任何手续,不辞而别。针对该情况,用人单位应积极、妥善的履行管理职责,应根据其规章制度,尽快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作出处理。用人单位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等材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即登报公告)。用人单位及时履行了以上程序,可以避免因未及时对劳动者劳动关系作出处理而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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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社保代缴服务,不辞而别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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