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再就医死亡的 算工伤不
" 工伤 " 一词,通常认为是在单位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但若是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死亡的,又该被如何界定呢?
近日,肇庆一男子在上班时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下午在就医过程中突然死亡。其生前单位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遭到了驳回。为此,其妻子向法源提起了诉讼。
齐侃生前就职于肇庆某公司,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 1 月的一天上午,齐侃在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便向领导请假,于当日 11 时许离开单位回到家中。
当天中午,齐侃给其妻子刘丽打电话,让刘丽陪他到一院检查。刘丽到家时,看到齐侃正躺在床上,当时意识清醒。13 时 40 分左右,刘丽陪齐侃到一院就诊。
15 时许,在就诊过程中,齐侃在一院门诊二楼下电梯时,突然晕倒,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于 15 时 48 分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2 月 7 日,用人单位就齐侃死亡一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齐侃妻子刘丽。
刘丽不服该决定,向法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源认为,齐侃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觉身体不适,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也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直接送至医疗机构经 48 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虽然其从身体不适自行回家休息到去一院就诊时死亡在 48 小时之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所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法源予以支持。
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切记要直接去一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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