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为造材料办理内退,单位如何处理?
孔某是某建筑公司员工,1989年到该公司工作。2013年7月,孔某以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身体多病、无法坚持工作为由,向建筑公司申请办理内退。公司根据孔某提供的一院真短材料,并考虑到其年龄,为其办理了内退手续。内退期间,建筑公司按月向孔某发放内退工资,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16年7月,建筑公司经调查后发现,孔某的一院真短正名是为造的,且其当时的年龄也是虚报的,根本不符合内退条件。
那么, 职工为造材料办理内退,单位如何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职工办理内退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即劳动者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二是实体条件,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办理内退的,内退协议为无效协议。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合同 (包括内退协议)一旦被确认无效后,除了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劳动报酬予以保护外, 劳动者的其他待遇都不予保护。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第5款还规定,劳动者因该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上述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孔某为造个人材料办理内退,构成了欺诈行为。由于孔某在内退期间,并未付出劳动,建筑公司可以要求其退还内退期间的工资,赔偿内退期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另外,根据公司的管理需要,建筑公司也可以解除与孔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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