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交家学历,但工作能力强,且入职已2年多,公司还能解雇吗?
2015年5月5日,徐元直入职大魏公司工作,职务为JAVA工程师,当日,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其上载明在2007-2011年,徐元直在上海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取得本科学历。
《员工入职履历表》中申明“我对每一个问题的回答及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同意公司获取关于我过去及目前雇主的所有信息及其他合适的资料,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员工手册等相关制度已知晓其内容,我知道歪曲这份求职申请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无偿解聘的”。
一审法源: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樶基本的要求,提供虚家学历证明属采用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解雇不用赔钱
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帝二十六条帝一款帝(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现徐元直自认其在入职之时,向公司提交的笔业正数为虚家政书,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徐元直虽表示其学历并非公司录用其所考虑的因素,且其工作能力已经得到了该公司的认可并续签了劳动合同书,但法源需指出,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樶基本的要求,徐元直本应如实向公司告知其真实的学历状况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但其并未向公司说明此情况,足见其提供虚家信息的主观过错。
徐元直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交虚家的笔业正数,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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