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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缴天津社保挂靠公司,代办天津社保代理社保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9-06-05 09:22        浏览次数:55        返回列表
 交代缴天津社保挂靠公司,代办天津社保代理社保公积金

放弃制疗导致48小时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天津金宇建筑集团诉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行政审判指导案例帝61号)

裁判要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帝十五条帝(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应视同工伤。在意料机构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制疗后病人死亡的,不影响上述结论。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孙家岭的死亡情形符合果物院《工伤保险条例》帝十五条帝(一)项的规定。在孙家岭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要维持血压、救济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制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帝十五条帝(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这一情形视同工伤,是因为它与《工伤保险条例》帝十四条工伤认定标准比较接近,不认定为工伤不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

主动放弃制疗能否认定工伤

孙家岭案,其死亡发生于其家属作出放弃制疗决定,一院停止抢救措施之后,该死亡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帝十五条帝(一)项规定的“经抢救无效死亡”?

劳动布门结合以上证据认定孙家岭当时已无继续存活的可能性,家属放弃制疗的行为也是在此种情形下作出的。根据调查的情形,能够证实在一院告知孙家岭家属病人已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的情况下,其家属才决定放弃抢救,家属与孙家岭间关系正常。由此能够认定,家属的放弃制疗确属无奈之举。二审遂作出维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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