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离职,要赔公司一个月工资吗
马行空于2015年7月15日入职汕头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16年6月8日,马行空在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的情形下擅自离职。
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马行空送达《自动离职通知书》,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请求马行空赔偿公司为完成其工作的额外支出19305元。
马行空辩称其因为当时家里有事,且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只是口头跟班长提出离职就离开公司。
一审法源:马行空离职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一个月工资的损失
法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马行空离职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马行空擅自离职后,公司安排其他员工完成马行空的工作,公司为此支出了工资及加班费,马行空应当赔偿,一审酌定一个月工资合理合法!
鉴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行空擅自离职给其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9305元,劳动者应赔偿的损失大致应与其一个月工资或用人单位聘用其他人员顶替其工作30天所应支付的报酬相当,一审法源参照马行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酌定马行空应赔偿公司的损失为一个月工资即429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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