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下班后骑电动车去吃饭路上摔伤是不是工伤?
2016年7月16日,陈一龙入职湛江某装饰工程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判决:不是工伤!
本案中,陈一龙是在上午下班后去吃午饭途中受到伤害,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亦非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受伤,因此不符合上述帝(三)项和帝(五)项规定的情形,同时,由于陈一龙未提交其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证据,因此也不符合上述帝(六)项规定的情形。
员工:作为正常的自然人,吃饭是一种必然的生理需求,法律没有规定吃饭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按照人身、生理的需求,应该属于工作时间内。
二审判决:不是工伤!
二审法源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帝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爆栗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据此认为其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爆栗等意外伤害;也并非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且其受伤也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故对陈一龙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高院裁定:不是工伤!
人社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审法源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有误,本院不予支持。
裁定如下:驳回陈一龙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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