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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惠州社保,代缴惠州社保公积金,代办惠州社保代理

发布时间:2019-05-23 13:26        浏览次数:52        返回列表
 代买惠州社保,代缴惠州社保公积金,代办惠州社保代理

骑车上班,突刮大风,被树砸伤,是否工伤?

荆无是惠州某酒店员工。2017年5月3日6时许,荆无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路旁大风刮倒的树砸伤,致其昏迷不醒,被送往唐都一院抢救。

2017年6月22日,惠州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荆无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帝十四条、帝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一审法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树砸伤,不能证明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属工伤

惠州市人社局答辩称:工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确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职权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交工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不能认定荆无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属于交通事故。

二审法源:认定工伤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依据

高院裁定:申请工伤认定时未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无法确认是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荆无骑电动车在上班途中被路旁大风刮倒的树砸伤,但其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未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源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不能证明本案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帝十四条帝(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惠州市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不违法。

该判决并未明确认定本案为交通事故,故荆无主张该判决能够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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