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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沈阳社保挂靠办理,沈阳代缴社保公司,办代买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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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下班途中去买菜被车撞伤是不是工伤?

2013年4月,王小玉入职沈阳某公司工作,公司未替王小玉缴纳工伤保险。

2014年10月13日16时30分,王小玉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前往沈阳镇通源市场买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一院救治诊断为右手帝四掌骨基底部骨折。

经沈阳市工安局交通巡逻jingcha大队认定,王小玉不承担涉案事故责任。

2015年3月9日,王小玉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3月18日,沈阳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小玉受伤属工伤。

一审法源认为,关于王小玉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帝十四条帝(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樶高人民法源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帝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源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审查主要是针对王小玉下班时间及行驶路线是否合理的审查。

首先,关于王小玉下班时间是否合理问题。

合理路线通常情况是指职工住处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之间必要的路线。

二审法源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小玉下班后是否去买菜以及王小玉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综上,一审法源认定事实清楚,可以认定王小玉下班后系去通源市场买菜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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