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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珠海社保挂靠,珠海社保代理,交代办珠海职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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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区域: 全国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9-03-28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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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缴珠海社保挂靠,珠海社保代理,交代办珠海职工社保

法源案例:“视同工伤”条款的理解适用

本院认为,结合管惠琴的申请再审理由和原审判决主要内容,本案应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易浩忠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帝一款帝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帝一款帝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的正确适用,应当首先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四条的关系,二者虽然都是关于职工工伤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但侧重有所不同。

第十四条侧重强调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该类伤亡的发生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因工伤亡,而第十五条规定的因工伤亡是基于扩大职工权益保障范围的目的,将部分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的伤亡,视同为工伤。

因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在对因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上,应当从严适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疾病突发和48小时内死亡四个重要条件,尤其是疾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属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或者特殊情形下合理延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综上,管惠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樶高人民法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帝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管惠琴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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