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泄露薪资信息公司能否解雇
苏小美,于2010年7月入职佛山某公司,岗位先后为薪酬管理专员、员工关系专员系员工。
公司《考勤工资发放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集团薪酬体系及员工个人工资属公司内部机密,所有有工资知情权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理由向工资知情权以外的任何人谈论或泄露他人工资”。
苏小美已阅读了解公司规章制度并承诺遵照执行且知悉同意对企业秘密信息进行保密。
2017年9月21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工会,其载明解除的原因为:微机除名,详细情况说明为:
苏小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泄露个人薪资及部门薪资。
2017年10月16日,因双方劳动争议,苏小美申请劳动仲裁。
2018年1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53.57元×7.5(月)=27401.78元。
一审法源: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觉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二审法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苏小美的劳动关系是否为违法解除。公司主张苏小美泄露个人薪酬,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解除与苏小美的劳动关系。虽泄露薪酬确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法律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进行了限定,即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需达到“严重”的程度。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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