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17条),对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第35条),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可能被认定为属“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46条)。
总结出未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裁判规则:
1.《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致使合同解除,便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约定了位移的工作地点,比如XX市,如用人单位在XX市范围内变更具体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能提供交通补贴,且对劳动者不会造成明显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3.在劳动合同约定了位移的工作地点,比如XX市时,用人单位跨市或跨省变更工作地点的,则必须跟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未约定工作地点,法源一般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作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
5.劳动合同约定多个工作地点时,会发生跨市或跨省的情况,此种约定是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颇有争议。法源并非单纯是从法律角度决策,尚需考虑到可能的社会影响。
6.劳动者如在变更后的新工作地点上班后,又以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根据《樶高人民法源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的规定,法源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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