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疼啊!企业又自我挖坑!
我们发现,不少用人单位特喜欢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一方违约的需支付对方违约金XX元”,或约定“一方途中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对方违约金XX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帝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述约定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违约的需支付违约金给劳动者,而劳动者违约的无需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
广大企业老板及HR们,请不要再自我挖坑了!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涉案聘用合同书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即涉案聘用合同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上述规定,涉案聘用合同书中违约金条款仅对H公司具有约束力而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故李某诉求H公司按照聘用合同书的约定支付其违约金,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故一审判决采信李某的主张,认定H公司违法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H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30000元违约金的问题。H公司在聘请合同书中与李某约定,双方在合同期内必须遵守聘请合同书的条款,如有违背,要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该约定对H公司而言,因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有效。现H公司违法解除李某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基于公平原则并结合李某的劳动报酬、工作期限、可预期收入、就业环境及再就业的可能性等因素酌情按照3个月工资,确定H公司应支付李某违约金30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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