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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茶元宇宙重庆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17 11:39        浏览次数:21        返回列表
   9月17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大力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紧盯销售药残超标畜产品和水产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生产销售“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校外培训机构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

一、卢萍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手冻品案

2021年3月26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冻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卢萍在该库房内存放有待销售的7件猪手冻品(10公斤/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冻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及相关票据。经查,该批冻品系当事人从一李姓商贩处购进,货值金额1470元。涉案猪手冻品包装上未见厂址厂名等中文标识,交易过程中卖方未向当事人出示任何经营资质,也未提供该批货品的检验检疫手续,购进时已经明确是未经检验检疫的“水货”。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7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手冻品还未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7件未经检验检疫猪手冻品、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垫江县天天福食品经营部销售检出禁用兽药的肉类制品案

2021年4月15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样工作中,依法对垫江县天天福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鸡腿(鸡肉)进行抽样,经送检验机构检验,抽检样品的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6日,以10.67元/kg(160元/件)的价格,从供货商垫江县黄某冷冻食品经营部处,共购进5件鸡腿(鸡肉),购进金额共计800元。购回后,以11.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获利97元。

呋喃西林代谢物属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长期摄入会引起各种疾病,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97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刘斌桦、刘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8月19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桦医堂生物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执法人员随即对举报人提交的所购减肥食品“AWESOME(Handmade with love)”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检出盐酸西布曲明。2020年9月3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立案调查,并分别将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因桦医堂生物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美和监事刘斌桦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庆高新区公安分局对两名当事人刑事立案侦查。经查明:2020年5月以来,刘斌桦、刘美通过淘宝店铺“LOYMILRES护肤品牌店”、直播带货、建立微信客户群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糖片“AWESOME”,销售金额共计11269元。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从刘斌桦、刘美处提取涉案减肥糖片“AWESOME”21袋(颗)、从购买者邹文丹处提取减肥糖片“AWESOME(handmadewithlove)”20袋,上述产品均检出盐酸西布曲明成分。

2021年5月1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斌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刘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查扣在案的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糖片、作案工具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鉴于刘斌桦、刘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1万余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到人”的规定。2021年6月25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刘斌桦、刘美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四、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2021年3月24日,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销售给重庆市万州长江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渝东分公司的“黑象”牌电力电缆469米进行了抽样检验,结论为包带间隙/铠装金属带宽度、非金属护套最薄处厚度和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GB/T 12706.2-2008标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后,经当事人申请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2021年5月28日,梁平区市场监管局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2日与重庆市万州长江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渝东分公司签订了电缆销售合同。本案中抽检的“黑象”牌电缆于2019年8月20日运送至重庆市万州长江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渝东分公司地坝仓库处。被抽检批次的电缆货值金额33627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梁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罚款235391元的行政处罚。

五、重庆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重庆梁洋雅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鑫亚源线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案

2021年4月22日,重庆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接匿名举报,称有经营者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产品。对此,重庆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4号的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共有待售的10个批次(或规格型号)的电线电缆产品,其产品及外包装上均无厂名、厂址。经进一步调查,上述10个批次(或规格型号)的电线电缆产品分别为重庆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重庆梁洋雅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鑫亚源线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所有。其中,重庆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有五种不同规格型号的电力电缆产品,标称数量10750米,货值金额12.53304万元;重庆梁洋雅商贸有限公司有四种不同规格型号电线电缆产品,标称数量24579米,货值金额13.9018万元;重庆鑫亚源线缆有限公司有一种规格型号电线电缆产品,标称数量6103米,货值金额3.3078万元。经执法人员依法抽样检验,结论为标志内容项目和导体电阻项目(200C)不符合GB/T12706.1-2008标准,不合格。

重庆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重庆梁洋雅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鑫亚源线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等规定,对三家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分别罚款25.06608万元、13.9018万元、6.615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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