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诚信原则,劳动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小李于2017年12月13日入职某租赁公司。2018年6月30日,小李、租赁公司与某咨询公司协商一致后签订“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租赁公司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咨询公司与小李建立劳动关系,小李在租赁公司的工作年限计入咨询公司。此后,小李开始在咨询公司担任高级培训主管,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
2018年9月,咨询公司以发现小李入职租赁公司时提交的学厉信息涉\嫌\伪\造、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李认为,咨询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咨询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过程中,查明如下事实:2009年7月,小李毕业于某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制三年、专科学厉。2017年,小李入职租赁公司时,提交的简历显示受教育情况为“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河北某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员工入职登记表中“主要教育经历”也填写为此。同时,小李通过电脑软件修改了学厉的印\章和专\业、学厉等内容,并将修改后的毕业复印件提交给租赁公司。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小李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观点交锋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该咨询公司以小李学厉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焦点辨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存在该法第二十六条上述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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