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沈十三系神剑山庄的护卫人员。
2015年3月4日,沈十三上中班(下午5点至晚上12点)。沈十三于下午4时10分签到,于晚上10时50分擅自提前下班回家。
当晚23点10分,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沈十三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沈十三家属与神剑山庄协商赔偿未成。
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以沈十三提早下班离开单位的时间应当视为合理的下班时间为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沈十三的死亡情形为工亡。
神剑山庄不服,于2015年9月6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高院判决:早退不影响“上下班途中”的性质认定,应当认定工伤
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沈十三早退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本案中,沈十三提前下班系早退,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故早退行为与工伤认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受伤害职工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因此,沈十三早退违反劳动考勤制度的问题,不影响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的性质认定,且其本人不负事故责任,故沈十三早退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关于神剑山庄主张沈十三擅自提前下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本案中,沈十三虽系早退,但其从工作单位回家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仍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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