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谨慎开具离职证明。
【案例】徐某于2011年2月10日入职广州白云区太和镇某公司,公司从2013年12月起为徐某购买社会保险。2019年初,公司决定从太和镇搬迁花都区狮岭镇,太和与狮岭相隔40多公里,并为徐某提供交通等补助。徐某最终决定不随迁,并于6月27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并离职,公司未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徐某离职后,为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又回到公司填写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停保原因一栏勾选了“解除劳动合同(非自愿)”。徐某请求公司配合在该表上盖章,公司行政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不了解盖章的法律含义”,就给其盖了章。随后,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余元,获劳动仲裁委支持。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那么,徐某的离职原因是正常辞职还是被迫离职?两审法院均认为,公司搬迁至外地,徐某系因不同意随迁而辞职,应当认定为双方就变更工作地点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且失业保险申请表上的停保原因为“非自愿”离职,上面盖有公司公章,该表合法有效,更印证了其徐某离职属于非自愿。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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