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多年未上社保,要赔偿员工损失吗?
张文远,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
张文远于2007年3月入职苏州通齐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2月20日,张文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张文远仍继续在公司工作。
2017年8月2日,尉氏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内容为:经微机查询,姓名:张文远,身份证号:XXXXX,住址南曹乡××组,并未在我局参加社会保险。
2018年1月底,张文远从公司离职。离职后,张文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2018年2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张文远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对张文远诉公司劳动争议案不予受理。
张文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4月7日,尉氏县南曹乡西黄庄村出具证明,证明为:兹有河南省尉氏县南曹乡××组村民张文远,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本人因在外数年,长年在外地务工,没有办理农村社会保障,情况属实。
一审判决:公司未缴社保,应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一审再查明:苏州市201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6656元/月。
一审法院认为,张文远在进入公司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离开公司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张文远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张文远、公司双方之间一直为劳动关系,公司未为张文远缴纳社会保险,应当赔偿张文远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张文远在公司处工作至2018年1月底,仲裁时效应自张文远离职之日起算,故张文远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
张文远于2007年3月入职,根据张文远入职起至达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及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公司应赔偿张文远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3248元(6656×8)。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文远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324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张文远负担1元,由公司负担4元。
如果贵司是以下情况,请联系我:
1、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投保在总公司,员工享受不方便,满意度低,离职率高;
2、公司小,人员专业性不够,人员成本高;
3、公司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员需要经常往返社保局,办理每月的增减员手续,社保基数的申报,还必须经常留意国家的社保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否则不但没能正常操作,又浪费了时间与精力。
4、公司刚成立,没有社保账户,没有人手办理。
我司介绍:
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部)成立于2003年.至今已有16年的Hr行业经验!骏伯立足于广东辐射全国.截止目前全国均有300多个操作网点,直属分公司覆盖广东21地市以及北上广深!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我司专注于社保公积金、劳务派遣、代发工资、猎聘等人事外包工作;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骏伯公司为企业及个人解答各种社保疑虑问题,有需要请致电!
咨询方式: 13535584783钟小姐(微信同号) Q Q:771741347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南区13栋901号
汕头劳务派遣,汕头职工社保外包,汕头代发工资,汕头社保代缴
网址:http://www.shangtaiw.com/b2b/hzyhr2010/sell/itemid-942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