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员工的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相关案例
某公司一名员工几年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一直在家休养并由公司支付伤残津贴。
今年以来,该公司生产陷入严重困难,已经资不抵债并申请破产。
该员工家属来到公司要求给个说法:公司破产后,该工伤员工的后续待遇,由谁来承担?
这种情况下,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一般而言,企业破产后该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合同也就同步终止。无论员工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抑或属于工伤员工、“三期”女工等特殊员工,都因为企业破产这一特定法律事实,劳动合同全部终止。但是,法律规定企业破产的,除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首先就应当在企业财产中保障员工的工资、社保费用等。
因此,该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应当在破产清算期间作出相应的安排(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工伤待遇做出相应约定)。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该破产企业仅以自身财产为限清偿工伤员工的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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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集团公司:此类企业分支机构多,员工工作地点分布在全国,需要一家在全国主要大中型城市均有网点的社保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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